简易信贷有限公司 (‘本公司’)

致所有客户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通知

  1. 资料当事人的有关资料可能会用作下列用途;
    (i) 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日常运作服务和信贷便利;
    (ii) 进行信贷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贷申请及定期复核信贷的情况下);
    (iii) 设立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和风险相关准则;
    (iv)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贷审查及债务追讨;
    (v) 确保资料当事人的信用维持良好;
    (vi) 为资料当事人设计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 推广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i) 确定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的债务;
    (ix) 执行资料当事人向本公司应负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向为资料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x) 根据本公司或其任有关连公司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而作出披露;
    (xi) 使本公司的实质或建议受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参与或附属参与人,能对有关拟进行的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作出评核;
    (xii) 当有任何拖欠还款,除非该笔拖欠款项能在到期日起计60天内偿还,否则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有权保留借款人的帐户资料直至当事人之拖欠款项最后清还日起计的五年计;及
    (xiii) 与上述相关的其他用途。
  2. 本公司会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将有关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作以第一段所述的用途;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账、债务追讨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ii)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就有关资料对本公司有保密承诺而与本公司同属一集团的公司或各商号或各联营机构;
    (iii)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如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予债务追收代理;
    (iv) 任何根据本公司或有关连公司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而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及
    (v) 任何本有限公司的实质或建议受让人,或任何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承转人。
  3. 根据条例规定及按其认可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人士均有权:

    (i) 查询本公司是否持有其个人的资料及有权查阅有关的资料;
    (ii) 要求本公司对其不准确的个人资料作出更正;
    (iii) (当任何人士的信贷申请并不涉及按揭贷款)该借款人不论因全数归还而终止贷款;或在贷款期完满清还所有款项起计之前的五年内帐户若没有任何超过60日的拖欠,借款人有权要求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申请删除借款人已终止之帐户资料;
    (iv) 查悉本公司对有关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并获知本公司持有其个人资料的类别;及
    (v) 如与个人信贷有关,可要求获知何等资料会经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务追收代理披露,以及可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籍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务追收代理提出查阅及改正资料要求。
  4. 任何关于资料查阅或资料更正,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资料种类等要求,应向以下人士提供:

    简易信贷有限公司资料监管员

    地址:香港九龙弥敦道208-212号四海大厦9楼902A1 室

  5. 本通知不会限制条款赋予资料当事人的权利。